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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 率對於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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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04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對於
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8 月 20 日府環空字第 1030100363 號函。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規
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
石油氣為燃料者,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
費率。
三、本署考量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之成分檢驗,現已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之驗證機制予以規範,為避免業者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低污
染性氣體燃料之認定產生爭議,涉及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之認定,應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相關檢測或驗證辦理,毋需由本署另訂
檢測方法予以檢驗,本署業於 103 年 6 月 3 日環署空字第 103
0040572 號函示在案(諒達)。
四、本案依據來文資料所示,該報告所適用之檢測方法應符合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CNS) 之相關檢測驗證機制,可作為地方主管機關作為核定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參考依據。本案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
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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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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