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申請新增貯存場所函詢登記文件註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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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069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為申請新增貯存場所函詢登記文件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13 條 第 1 項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場所之申請規定: (一)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貯存於倉儲業之倉庫者,應檢附該倉庫之 毒性化學物質貯存登記文件及契約書影本,免再申請貯存登記文件 。 (二)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前款以外,貯存於其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人之貯存場所,其為自行管理者,應檢附貯存場所使用同意文件及 自行申請之貯存登記文件;其為委託貯存場所管理人管理者,應檢 附委託貯存之證明文件。該受託管理者應辦理貯存登記文件之變更 ,註記受託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來源與資料。 二、查來文附件,○公司○所經○○環境保護局函詢經濟部商業司表示, 該公司經營之業務範圍尚可包括倉儲業,故適用該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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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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