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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之試運轉計畫,經核發機關核准後,提供廢 棄物來源之產源事業,是否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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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741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之試運轉計畫,經核發機關核准後,提供廢棄物來 源之產源事業,是否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疑義一案,請貴 局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當產源事業因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需求,提供少量廢棄物時,處理 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詳細載 明試運轉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數量,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准後,始得試運轉。故產源事業依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委託處理廢棄 物,即屬合理之廢棄物處理途徑與對象,已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管制目的,暫無變更之需要。 二、惟如產源事業經試運轉期間少量提供廢棄物料源後,後續正式委託處 理機構處理前,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內容進行委託。如 有處理方式不一致時,則應先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方 可委託處理廢棄物。 三、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時,如試運轉 之廢棄物來自其他縣市時,請一併將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副知產源所在 地之環保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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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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