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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告第2批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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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84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 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15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84420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 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 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 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 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 機物、臭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倘貴轄業者從事金屬製成品加工程序之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 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且其電鍍處理程 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則屬本署公告應 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 權責判定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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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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