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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 」其水質標準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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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687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其水 質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 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 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爰此,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 、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 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其法令分工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 如是否煮沸或生飲)無關。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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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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