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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電子零組件組裝製程,是否屬本 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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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2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電子零組件組裝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26 日(103) ○○第 057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4 批「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係指從事 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 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 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同公告第 8 批之「光電材料、元件或 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 ,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廠房面積 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 上者。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污染 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電子電路表面組裝技術,從事電子 零組件製造,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疑義一節,依來函所附資 料,該公司以電子基板經錫膏印刷、元件貼裝、迴流接合、光學檢測 、去邊拔取及包裝等製造程序從事電子電路表面組裝,並將電子元件 (如電阻、電容、電晶體及積體電路等)安裝至載板上,其中錫膏印 刷及迴流接合程序,係將錫膏印於載板經加熱熔化後元件貼合,與前 述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之鍍(焊)錫製造程序不同,非屬公告第 4 批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惟倘該公司之製程作業內容,包含前述光 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之作業程序,則仍屬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應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仍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 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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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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