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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申請索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之相關解釋函及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程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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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56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申請索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之相關解釋函及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 執行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3 年 10 月 9 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台端申請索取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43 條相關解釋 文之資料,本署提供由本署環境保護法令檢索系統(網址:http:// 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下載之書面資料如附件 1, 本署網站之環境保護法令檢索系統可供查詢各項環境保護法規及行政 解釋函令,台端亦可上本署網站查詢。另申請書所提環保局人員說明 之解釋文,經查係本署 103 年 5 月 23 日回復您之環署空字第 1 030036837 號書函(諒達)。 三、依空污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 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 命提供有關資料。及同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各項檢驗測定 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針對異味污染物已訂有「異味污染物官 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4A)」(如附件 2)。 四、本案所詢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程序一節,依前揭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公私場所異味污染物之排放狀況,執行 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工作,應依本署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 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4A)」之規定執行採樣及測定,以確 認公私場所是否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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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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