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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之規定,所稱「同意」,依據準則為何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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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21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 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之規定,所稱「同意」,依據準則為何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包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上述「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為同意 與否之考量,包括開發行為可能產生之污染及後續對飲用水水源水質 可能之影響等因素。又如該開發案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自應 為否准之決定。 三、至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至第 9 款及第 12 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並未包括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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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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