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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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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79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10 月 15 日雲環空字第 1031034095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 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另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 證明文件,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原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倘新設 置一座非屬原許可核定內容之燃燒爐,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操作許可 證異動或變更。本案該公司倘未依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異動即操作 燃燒爐,則屬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應予以處分並要 求限期改善。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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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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