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及涉及變更 條件之認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199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及涉及變更條件之 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會 104 年 3 月 11 日○○會字第 1040311 號函辦理。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所稱變更,指設備之更換 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年許可排放量增 加達一定規模者。 三、依許可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 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 1 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 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 放係數及控制係數。(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同條第 2 項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得作為設置許可證 及操作許可證變更之依據,其增加量百分比計算,應以相同之推估依 據計算之。 四、本案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之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 說明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之推 估依據順序及增加量百分比計算,應依前揭許可辦法第 32 條規定辦 理。(二)依許可辦法第 3 條所規範變更或異動條件之認定方式, 係將製程改變前及改變後之排放量,皆以相同之推估方式計算後之差 值,作為計算依據。(三)綜上所述,倘某製程原係依據許可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試車、自行或委託檢測報告結果, 作為推估排放量依據,則該製程如有改變需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異動或變更,而異動或變更條件之認定,應依製程再次進行試車、 自行或委託之檢測報告結果,計算前後兩次檢測結果所各自推估出排 放量之差值,作為製程應申請變更或異動之認定依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