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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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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85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5 月 13 日游總字 10405 13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酯類製造 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酯、乙酸酯、 丁酸酯、異氰酸甲酯、對苯二甲酸酯)之生產者。主要係針對製程中 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予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以二異氰酸酯、鍊延伸劑及聚 二元醇為原料,經拌合聚合反應後,製造產生聚氨酯產品,該製程條 件與前揭酯類製造程序公告條件相符,屬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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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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