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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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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34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0 月 2 日環署○字第 1031002 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 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 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 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 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 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異味等進行規範。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氟化鈣製造生產所使用之原物料氫氟 酸,以事業機構產出之氫氟酸廢液取代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 倘該公司以氫氟酸廢液為原料從事氟化鈣製造,其作業過程中未涉及 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程序者,則非 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本案仍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查明確認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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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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