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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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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28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適用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30 日○○環字 第 103000093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1)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2)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3) 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4) 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另依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前項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計算排放量。 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 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計算排放量。同條文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所 稱排放係數,指固定污染源每單位之原(物)料量、燃料使用量、產 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操作量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同條文第 4 項規定,第 1 項第 3 款所稱自廠係數,指固定 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 要點提出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替代計算方式。 四、另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為主要計量依據,其係結合 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AP-42)、業者近年之排 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之篩選統計分析彙集而成;其 中鋁二級冶煉程序(非純鋁冶煉者適用)排放係數為 0.634 公斤/ 公噸(產品生產量),係依產品生產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均 化係數,查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主要排放來源包括熔解爐及反射爐熔 解廢鋁料或澆注成型脫膜之過程,與所使用之燃料種類並無關聯性, 倘燃料由六號重油改為天然氣,並無直接降低製程主要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情形,仍適用前揭排放係數。本案請貴局依○○五金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五、另倘貴轄○○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本署前揭公告係數有高估之 處,得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 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自廠係數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自廠 係數建置結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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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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