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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計量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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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444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計量範圍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4 年 6 月 2 日○字第○號函。 二、查事業產生之廢(污)水,經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文件)審 查同意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採代 碼D-1505、D-1506 或 D-1507 登載,所排廢(污)水須符合放 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其本質仍為廢(污)水。爰本署 102 年 12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20111848 號公告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所指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不包 括上開之廢(污)水且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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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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