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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耐火磚製造程序(M01)是否屬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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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15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耐火磚製造程序(M01) 是否 屬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5 月 22 日○○空字 第 1040522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 之適用對象指磚瓦窯業將含有水份之製坯經回收廢熱乾燥後再予以燒 成之開放式隧道窯。前揭排放標準主要針對磚瓦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 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耐火磚製造程序,倘係將 原料粉碎、混合後形成耐火磚半成品,再將含有水份之耐火磚半成品 經隧道窯乾燥室利用回收之廢熱乾燥後,經開放式隧道窯燒成成品( 耐火磚),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屬前揭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本案 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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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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