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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受污染土壤之移動式熱處理設備,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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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62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受污染土壤之移動式熱處理設備 ,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5 日聯聖(104 )字第 0605-01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係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 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復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 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 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該公告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 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及臭味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四、另依本署 102 年 5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38375 號函釋,於 客戶處從事臨時廢棄物處理作業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倘無固定 作業場所,且操作時間不長,對污染源所在地無長期之環境影響者, 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毋需申請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署業於 100 年 10 月 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 000087062 號函釋在案);惟倘係於固定場址長期操作,則屬固定操 作性質,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五、本案該公司以移動式熱處理設備處理之受污染土壤,倘經判定屬事業 廢棄物,並於固定場址長期操作,則符合前揭第 8 批公告之條件, 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經判定非屬事業廢棄 物,則不符合前揭第 8 批公告之條件,應再判定其是否符合前揭第 2 批公告之條件。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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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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