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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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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102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
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前於 101 年 5 月 31 日環署毒字第 1010044411 號函釋有關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適用疑義及道路定義案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
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包
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
全。
(二)前述所稱道路,依本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係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市區道
路、專用道路、產業道路等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
各項設施。
(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進行前
述各種道路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即
為污染水源水質行為,非僅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道路。
二、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若為供動力車輛行駛,
則該農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亦屬上述所稱「道路」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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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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