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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4條適用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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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200243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適用規定之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作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 網格法辦理。但事業運作與用地狀況採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有困 難者,得將其評估調查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 )同意後,依所報評估調查方法執行,先予敘明。 二、另依本署公佈之「網格法土壤評估調查及檢測參考指引」(略以): 「…事業用地內擁有儲槽時,以單一儲槽至少佈設二點為原則,其儲 槽數量總計為 n 個,則儲槽區佈點數 NHT=2n ;惟儲存自來水、消 防用水等不具污染性物質之儲槽不在此限。…」併同敘明。 三、依據貴公司所述欲針對加油站採用網格法進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 測規劃,且地下儲槽範圍已設置二次阻隔層,惟事業用地內擁有當佈 點位置可能為設備、舖面所阻擋時,經排除阻礙物後仍無法進行採樣 時,除將佈點調整至原網格內接近高污染潛勢區,且實務上可進行採 樣之地點進行土壤篩選與採樣之外,其評估規劃內容仍應符合前開調 查佈點數量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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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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