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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700624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毒性檢測機構必須為
          專業毒理檢測機構,貴公司所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財團法人生
          物技術開發中心」已有相關毒性檢測於「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
          ,惟其毒性檢測規範應符合美國、歐盟、日本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OECD
          )之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itices, GLP ),並應
          於檢測報告聲明毒性檢測規範來源。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