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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項目及內容含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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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114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項目及內容含有病媒
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
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
同法第 11 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又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是以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內容含有病媒防
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並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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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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