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67162A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全文內容: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
          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
          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
          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