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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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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50067162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 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 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 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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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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