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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5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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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271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 家畜、家禽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 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 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其中包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等行為。 二、依畜牧法第 3 條規定,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為落實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係指飼養家畜、家禽並有實際 營利行為者,以此為認定依據。另飼養家畜、家禽自用者,亦不得有 違反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 、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 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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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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