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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地下水污染造成周邊民井水質參採比對飲用水水質或水源水質標準超過最大限值,是否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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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335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地下水污染造成周邊民井水質參採比對飲用水水質或水源水質標 準超過最大限值,是否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 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 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另本署於 95 年 7 月 5 日以環 署毒字第 0950052274 號公告修正「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 類」。 三、復依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以 下簡稱本標準)。依本標準第 2 條規定,適用於本條例第 4 條所 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又 本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 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 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四、綜上,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水質標準適用對象,並不包括民井井 水。是以,民井井水無法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管理與罰則,若逕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公告禁止飲用,將有誤用法規之虞。 至於定期採樣乙節,無涉法規,本署尊重 貴局權責。 五、本案件係為 貴轄○○區及○○區地下水水質受三氯乙烯污染造成周 邊民井水質有問題;基於維護民眾健康,請儘速釐清現仍作為飲用之 民井地下水,是否會造成民眾健康風險。若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虞者, 請 貴局以書面通知原井主與附近民眾停止使用地下水作為飲水、洗 滌等生活用水行為。貴局亦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 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提供必要之替代水源或豎立告示標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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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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