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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飲用水水質抽驗結果顯示數處測點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應如何裁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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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500676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飲用水水質抽驗結果顯示數處測點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應如何 裁罰疑義說明如下。 二、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 用之水;其種類如下: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 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第 11 條:「飲用水水質,應 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之規定,自來水於取水後經淨水處理設備加以淨化後,自淨水場藉 由配水管線將自來水配送供應至自來水用戶,其供水水質均應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三、本案 貴局於同日抽驗同一給水廠不同測點之水質有不符標準之情形 ,經查自來水供水系統係一網狀供水體系,並非以單一給水廠供給一 定區域之樹枝狀供水系統,所供應之自來水經過配水管線,其間因配 水設備之管理暨水中微量物質之物化反應,水質均可能產生變化,故 不同之水樣採集點,該處所採集之自來水即會有不同給水廠所供應之 自來水匯集情事,故某一採水點所供應之自來水自無從判斷究係由何 一給水廠所供應之自來水。 四、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 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及第 24 條:「飲用水 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 重大者,禁止供飲用。」之規定,本案貴局於 6 月 13 日採樣 7 件水樣其中 2 件水樣不符規定,6 月 14 日採樣 6 件水樣其中 4 件水樣不符規定,由此可知各個配水系統之操作及配水管網維護管理 過程有缺失致影響供水水質,且各水樣之採樣地點及時間均不相同, 非屬同一事件、同一行為,對於抽驗水質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者經貴 局分別裁處,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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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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