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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係定義本條例所稱之飲用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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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82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之釋示,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九月四日九○高縣環三字第四○○七七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係定義本條例所稱之 飲用水設備。其中所稱「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係指自來水事業依 「自來水法」規定設置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等設 備。另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範:「自來水有關之設備及管理,依自來 水法之規定。」。 三 本條例「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係定義飲用水水質標準之適用範圍 ,包括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飲用水。其中亦包括自來水事業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 應用戶飲用之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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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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