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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來函針對黏貼毒性化學物質桶身外之標籤印製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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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234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來函針對黏貼毒性化學物質桶身外之標籤印製規定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
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
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二、另同辦法第 4 條,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
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
完整。
三、貴公司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包裝容器上之標示濃度以毒性化學物
質許可證照登載之區間濃度重量百分比(W/W)標示,並須符合核准
運作之濃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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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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