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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某公司擬輸入一商品內含A、B兩劑又其中B劑含2種公告不同毒性分類之毒性化學物質該如何進行相關運作權申請及申報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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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1025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某公司擬輸入一商品內含 A、B 兩劑又其中 B 劑含 2 種公告不同毒性
分類之毒性化學物質該如何進行相關運作權申請及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毒性化
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
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之,並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
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
前項規定申報;但仍應按年申報,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合先
敘明。
二、某公司輸入產品混合物所含 2 種化學物質(A 劑不含毒性化學物質
及 B 劑鉻酸鈣 3~7% 及甲基異丁酮 7~11%),其中鉻酸鈣 3~
7% 屬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甲基異丁酮 7~11% 屬第四類毒性化
學物質,應以鉻酸鈣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
可文件,並依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書表」附件一、附件二與附
件三內容,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列管濃度之混合物,依不同成分填列
成分 1 及成分 2,系統即自動產出混合物鉻酸鈣+甲基異丁酮。即
該運作人或運作場所輸入產品混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鉻酸鈣代表
申報運作紀錄。其鉻酸鈣及甲基異丁酮濃度係以混合物中該二種毒化
物個別佔混合物百分比濃度填於申請書表成分 1 及成分 2,依所申
請濃度按實際運作情形申報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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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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