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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毒化物標籤製作規定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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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1035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毒化物標籤製作規定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法源依據。
說 明: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
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如附。有關毒化物標籤製作相關規定
,請依該辦法第 2 條至第 11 條規定辦理;物質安全資料表相關規定,
請依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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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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