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停止運作」及「中止運作」認定及適用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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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568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停止運作」及「中止運作」認定及適
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來函說明, 貴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申請停工,業經 貴府
城鄉發展處同意停工達 2 年至 102 年 2 月 14 日止在案,係符
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中止運作」情形
。
二、該業者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及登記文件同時申請停工,且於
核准停工期間取得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許可證,是否符合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如有違反其規定者,除罰鍰外,「必要時」得
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一節, 貴局如希引用該規定,須符合該(
第 34) 條所述情形之一者,不宜僅引用「必要時」之片面認定。
三、另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記錄、申報最近 3 年運作量連續為零者,主管
機關得不同意展延其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建議 貴局參考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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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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