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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中心函請釋示「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是否等同「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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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09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中心函請釋示「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是否等同「行政 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101 年 1 月 31 日備製綜合字第 1010000771 號函。 二、貴中心所稱「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經查係為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依「職業訓練法」所發給技術士證,依該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三、本署主管「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係依「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 設置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 9 及 11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製造、 使用及貯存場所設置「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綜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職業訓練法」係為提高技能水準,建 立證照制度。「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宗旨係為防制毒性化學物 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爰此,顯兩法管理目的及 主管機關不同,故「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 不等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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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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