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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某公司領有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之核可文件該如何申報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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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695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某公司領有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之核可文件該如何申報運作紀錄?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 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規定頻率申報。領有核可文件,應依規定逐 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按年申報。 二、查該公司領有三氧化鉻(濃度 99%) 的使用、貯存核可文件,該公 司將購入之三氧化鉻(濃度 99%) 與皮膜劑混合調配成液態,「使 用」於製程中,屬於使用行為,因此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中記 錄三氧化鉻(濃度 99%) 的使用量,並無不妥。 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 定,前條第 1 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 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附件一格式逐日記錄 。因此,倘於當日完成逐日記錄,即符合上述規定。 四、有關重量之紀錄應確認所選的單位,至於記錄至小數點下幾位,或是 能有多少誤差範圍之規定一節,並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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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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