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釋示「公司被合併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運作該如何辦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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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919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釋示「公司被合併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運作該如何辦理」乙案。
說 明:一、按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爰此,本案消滅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原領有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證件,均由 貴公司概括承受,相
關證件倘未達「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應重
新申請之規定,則僅須辦理變更即可。
二、另有關合併後,因 貴公司仍必須維持現有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而不
會因合併而停止,請於公司完成變更後,檢送變更後的相關資料至本
署進行資料庫之變更,俾利後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如運送、通關等
);至於相關證件之變更,仍請依規定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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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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