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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網路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之後續告發、裁處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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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898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網路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量之後續告發、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毒性化
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又依本
法第 8 條第 2 項「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及
其他應遵行」。另本署 9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70037946
號令「…運作人未依規定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者,係違
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運作人已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而
未依規定頻率或方式申報者,係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公司因逾期(98 年 7 月 10 日)未上網申
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爰依法於 98 年 9 月 11 日函通知該公
司提陳述意見,據此,該公司顯已違反本法第 8 條規定。至於係違
反該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請逕依前項本署 97 年 5 月 27
日釋令規定辦理。而是否應先行依法告發裁罰後再予限期補正乙節,
並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之認定。
三、另該公司主張「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件
第 3 項內容有逾越母法授權乙節,該公司如未製作、未申報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應依違反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查處;該公司
如已製作、未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應依違反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查處,綜上皆屬事實認定,與該基準之認定無涉,自無逾越
母法授權範圍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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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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