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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業者申報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買賣業務,是否可核准從事上述行為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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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675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業者申報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而營利事業
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買賣業務,是否可核准從事上述行為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 日止,而自 4 月 1
3 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
二、有關業者申報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依上述
應以經濟部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函發所附公司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
表登載「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依權責予以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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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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