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非屬應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誤為設置而登記」之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查明妥處,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132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非屬應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之事業, 惟誤為設置而登記」之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查明妥處,逕復該公司, 並副知本署,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說 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環評之審查結論經 公告後,即具有法律之拘束力,違反者即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 處分之適用。 二、依前揭規定,本案建請貴局先行釐清該業者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 是否為環評之審查結論;倘為環評之審查結論,未設置則違反環評之 規定,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其廢棄物專業技術 人員設置及管理,仍請依本署 100 年 4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100 0027691 號函辦理。 三、倘非為環評之審查結論,確屬業者自願性設置之行為,該自願性設置 之行為,並不因為貴局之登記列管而成為「法律上之義務」,該非屬 「指定公告」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更不會因此一「登記 」行為而幡然變更身份成為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本案建 請貴局依上開原則依個案事實查明妥處。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