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市擬暫緩徵收自來水接管區非自來水使用戶及非自來水接管區使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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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954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市擬暫緩徵收自來水接管區非自來水使用戶及非自來水接管區使用戶之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
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擇一為之。另該辦
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
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爰此,地方政府依公平原則及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
及其他非事業徵收清除處理費,其費用徵收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
自行核定,繳款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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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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