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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機構,製程產生之下腳料輸出(入)是否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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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737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機構,製程產生之下腳料輸出(入)是否應依「廢棄
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出
(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但經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另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
以,自由港區區內事業輸出(入)廢棄物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
,始得為之。
四、本案請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並依權責輔導協助○○公司辦理廢棄物輸
出(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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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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