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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一般廢棄物之緊急清理,其立法及修法疑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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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13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一般廢棄物之緊急清理,其立法及修法疑問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相關修法歷程: (一)74 年 11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事業機 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 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 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惟前開規定之規範對象 ,僅限於「事業廢棄物」,尚不包括「一般廢棄物」。 (二)一般廢棄物之緊急清理,規定於 90 年 10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廢 棄物清理法第 8 條:「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 ,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 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 之方法、設施、處所及其期限,……。」參依立法說明本條屬新增 ,規範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時機及運作方式。 二、復查 90 年 10 月修正發布前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規定:「一般廢 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必要時,得報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關辦理之。」 ,屬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規定。依上開修法歷程,係於 90 年 10 月修 正時始新增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明確規範一般廢棄物之緊急清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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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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