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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某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101至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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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237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轄里港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 101 至 103 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3 月 19 日屏府環廢字第 10230749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 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 及公式計算垃圾費徵收費率,並遵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 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確保所收取的垃圾費能夠支付垃圾清 除處理相關經費,維持清理體系的運作。 三、本案以其他收入作為替代財源為由,免徵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似有違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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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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