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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清除、處理機構未能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3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之增設,得否由負責人代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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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215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清除、處理機構未能依新修正之「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 3 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之增設,
得否由負責人代理一案。
說 明:一、有關旨揭管理辦法第 25 條指定代理人之規定,係針對原任職之專責
人員,因故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等突發性狀況之替代機制,又本次修
法已針對每月許可量達 5,000 公噸以上需增設專責人員之規定,給
予 3 個月緩衝期限。故如未能依限完成增聘,尚非屬專責人員未能
從事業務或離職等突發性狀況,尚不適用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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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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