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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放置違規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含舊衣回收車)情事,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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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890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放置違規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含舊衣回收車)情事,得否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舊衣回收車如有占用道路,且符合 95 年 1 月 19 日交路字第 094 00850492 號、台內警字第 0940101602 號、法規字第 0940601571 號、環署廢字第 094009869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占用道路廢棄車 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 經環保機關、警察機關查報、認定、張貼後,逾期仍未清理者,由環 保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可視為廢棄物清理。 二、如未有符合前述廢棄車輛認定基準,或違規放置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 施,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 為,請自行考量轄區特性本權責辦理。惟如欲移置並逕依廢棄物清理 ,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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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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