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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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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867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本案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範意旨,一次
審查完畢,應係指 60 日內審查完畢,非限制核發機關召開審查會議
之次數或限制僅可召開一次審查會議。
二、有關情節重大之定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0 條規定,本法第 51 條
第 3 項、第 53 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違反
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2.
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3.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
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4.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5.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惟有關情節重大之認定,仍需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本權
責審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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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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