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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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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46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廢棄 物」之規範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年○月○日雄檢○○他○○字第○○○○○號函。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廢棄物之規範範圍應包括一 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並非侷限於「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者」及「 一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者」,且應及於「不再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 物」。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除廢棄物清 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與依同法第 29 條取得處理 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許可者,以及同法第 39 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外,均應依同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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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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