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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於私人土地丟棄菸蒂、檳榔渣等污染行為,得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處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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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412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於私人土地丟棄菸蒂、檳榔渣等污染行為,得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處分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各款已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人(例如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 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十一、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先予述明。 二、至私人土地上丟棄菸蒂等行為之處分對象一節,請先予釐清該土地上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人及指定清除地區之範圍,依個案情形認定適 用之法條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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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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