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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檢附5筆進口報單及相關產品設備介紹說明資料,函詢本署是否屬公告列管應申報、繳費之責任物(鉛蓄電池)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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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900961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檢附 5 筆進口報單及相關產品設備介紹說明資料,函詢本 署是否屬公告列管應申報、繳費之責任物(鉛蓄電池)範圍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2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80109917 號修正公告「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 1 點規定:「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 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易言之,即 乾電池、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 、照明光源、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輸入業者,皆為 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皆應依法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及繳 費作業,合先敘明。 二、鉛蓄電池(又稱鉛酸蓄電池,俗稱電瓶),是蓄電池的一種,其電極 主要由鉛製成(即鉛極板),一般可分為開口型鉛蓄電池及閥控型鉛 蓄電池兩種,前者需加電解液(硫酸溶液)維護使用,如一般常見標 準型汽機車用鉛蓄電池;後者為免維護型鉛蓄電池,如現有市場常見 之工業用電池「NP 鉛蓄電池(VRLA)」,即為一般型密閉閥調式免 維護鉛蓄電池,具有不漏液、免加電解液、免維護、不需定期均充等 特性,適用於 UPS 等緊急備用電源設備;故鉛蓄電池非以是否有裝 填電解液為判定標準。且查實務上進口業者亦多有進口外加電解液之 鉛蓄電池,故凡進口整顆鉛蓄電池成品(塑膠電槽盒、電槽蓋密封, 內裝有鉛極板等)皆屬本署公告列管之鉛蓄電池。 三、由 貴公司來函檢附 99 年 6 月 12 日進口報單(編號○○),上 載貨物名稱:○○,重量 30Kg (共有 6 件),及本署委託「○○ 會計師事務所」於本(99)年 7 月 13 日至 貴公司現場查核所拍 攝之進口產品照片觀之,顯為鉛蓄電池成品,其內裝有鉛極板,非僅 只有鉛蓄電池之塑膠外殼蓋或塑膠電槽盒等零件。 四、又 貴公司前項進口報單上雖載明適用進口稅則 85079000003(蓄電 池零件),惟依前揭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 11 點但書規定:「但 未列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者,該物品或其容器 之製造、輸入業者仍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易言之,凡屬本 公告列管之物品,但其海關進口稅則未列於業者範圍公告之中華民國 商品標準分類號列附表者,該物品或其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仍應負 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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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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