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一般家戶為維護環境整潔自行整理自有土地,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收費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396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一般家戶為維護環境整潔自行整理自有土地,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及收費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
,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及同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
,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前項費用之徵收方
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
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第一項徵收
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第三項所增
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故本案有關一般家戶為維護環境整潔自行整理自有土地,所產生之一
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並依貴縣政府所訂定之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徵收費用。惟貴縣如衡酌實際作業需要,認
有另訂一般廢棄物費用徵收規定需要,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並報本署備查。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