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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私設照明設備)懸掛旗幟,是否屬違規廣告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165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有關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私設照明設備)懸掛旗幟,是否屬違規廣告
          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
          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
          境行為」。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所規範係在於指定清除地區內有
          污染環境行為之情事,本案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懸掛旗幟,若屬於  貴
          轄之指定清除地區內,請  貴局依事實加以認定處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