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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1122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
          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污染行為」認定,
              係由稽查人員視該行為所造成環境污染之事實予以認定,如認為確實
              有影響環境衛生,則可視為污染環境之行為。
          二、來函檢附照片之廣告物型態,請  貴局依前項說明本於權責認定之;
              另  貴局亦可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置
              放或懸掛廣告物為污染環境之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
              理自治條例,以利更明確執行取締工作。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