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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行為人於自宅私有道路之行道樹或燈桿設置廣告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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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626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行為人於自宅私有道路之行道樹或燈桿設置廣告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 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 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 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本案私人開闢之道路、種植之行道 樹及私人設置之路燈桿若屬於貴轄之指定清除地區內,請貴局依事實 加以認定處理。 二、另查本署 93 年 6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0431 號函釋,係以 人民因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在其門首、原店、自家 門首張貼下,不予處罰。本案民眾於自宅或自行營業場所之牆面張貼 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物,因其各地方文化發展特性不同且廣告物型 式日新月異,建議貴局因地制宜考量訂定符合貴轄之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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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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