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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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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419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 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 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 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項,應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26 條專款專用項目之規定相符始可辦理,請貴局依專款專用 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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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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